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致公例第二十二
定八年:公会晋师于瓦。公至自瓦。注:此晋赵鞅之师也。公会大夫,不别得意。虽得意不致。致者,讳公为大夫所会,故使若得意。十年:公会齐侯于颊谷。公至自颊谷。注:致地者,齐侯作侏儒之乐,欲执定公,孔子诛侏儒,齐侯大惧,曲节从教,得意,故致也。
小技巧:按 Ctrl+D 快速保存当前章节页面至浏览器收藏夹;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章节目录,按 ←键 回到上一章,按 →键 进入下一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