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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_不书例第十三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桓四年传:常事不书。〔案:八年、十四年传同。见讥例。〕

庄十九年传:媵不书。〔案:成八年、九年、十年传同。见娶归例。〕

宣十八年传:吴楚之君,不书葬,辟其号也。

不书例第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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