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Lovevivx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以苏已经有出过门的痕迹,监控上是可以证明的,这一点是互容置疑的,这就说明了自己也有了作案时间。还有现场上的一个葡萄酒玻璃酒瓶上有自己的指纹痕迹,而且自己在案发的第二天上手上也是嗅到了葡萄酒的味道,这也说明了自己也曾去过案发现场,碰过那个葡萄酒酒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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