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MerlinCahrin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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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款 协众国商船停泊口内,不准互相剥货,倘有必须剥过别船者,由该商呈报领~事官,报明关口,委员查验明确,方准剥运,倘不票明候验辄行剥连者,即将其剥运之货一并归中华入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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